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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和验评结果

发布日期:2024-02-05 来源: 本站 阅读量(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篇1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已办理完相应手续;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已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个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齐备有效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备查。

    禁止伪造和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中止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涂改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办理施工许可或不符合施工条件擅自施工的,予以查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施工、监理单位理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缓审资质、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认证和竣工验收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和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或对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本费标准,按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投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成本管理;招标;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也促进了建筑行业发展的步伐,也为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改善提供了基本上的保障。由于建筑行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于工程成本管理工作的好坏,而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已经成为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优劣具有一定的决定性。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工程成本管理方法,针对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中的影响要素,采取相适应的措施,以此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使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有效的提高。

一、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的意义

(一)有助于防止工程利益纠纷现象的发生

由于在建筑工程招标阶段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中,都会将合同条件、图纸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等内容都详细列清楚,也成为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成本进行控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的来说,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其实就是为建筑工程的后期成本管理工作事先做铺垫,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合理性,防止发生工程利益纠纷的现象。

(二)有助于增加资金投入的有效利用率

在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时候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管理,目的在于使在招标阶段中,工程成本能够确保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以此来防止在后面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增加的现象,使建筑工程项目能够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由于在建筑工程招标阶段中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管理,能够使建筑工程的投资资金都严格的控制在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预算内,使资金投入的有效利用率得到增加。

(三)有助于实现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双赢目标

当建筑工程项目在经过公平合理的招投标之后,为了确保在投标竞争中取得的优势得以体现,施工单位在定制项目投标计划的时候就要确保投标思路具有明确性,以此来确定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能够得到应付,并且还需要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从而能够在投标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主动权,使得在投标中所报出的价格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得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双赢目标得以实现。

二、影响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的要素

(一)工程量的清算

在建筑工程中,工程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工程量的清算影响,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很多的建筑企业在工程量的清算工作方面,都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在工作内容上的不清不楚,严重的缺项、漏项,计算标准出现不统一等情况,致使招标结果出现不理想的现象,无法对工程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管理,从而使招投标单位的经济效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提高。

(二)原材料的价格

由于在建筑工程中原材料的价格对于工程成本的控制管理具有直接的影响性,原材料的价格与人工成本进行比较,可以说原材料的价格会受到市场需求和市场因素等的影响而存在着较大的变动性以及不确定性,在建筑工程的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中潜在的损失风险难以进行掌控。当中标价格在招标阶段中得到确定之后,在施工过程中若是因为市场需求而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中标单位的经济效益得到影响,对于工程是否能够顺利施工具有影响性。

(三)中标的价格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对于评标方法不存在统一性,对于参与投标的单位是否会中标,归根到底还是来自于招标单位的决定,通常情况下会采取低价或综合的评标法。但是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不同的工程项目都会具有不同的特点,在中标价格上无法进行统一,这样就会出现价格冲突的现象,使得低价或综合的评标法在实际应用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而招投标单位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价格方面就会进行不断的博弈,这样就致使建筑工程的中标价格很难得到确定。

三、加强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的办法

(一)加大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力度

为了能够确保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投标单位具备相适应的资质和技术,建设单位对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这就需要建设单位要加大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力度。通过对参与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能够对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技术团队、人员配置、后期服务等具有全面性的了解以及进行评估,从中能够对投标单位对合同的履行能力进行分析,以此防止在投标过程中会出现围标、串标等情况。另外,在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的时候,还能够使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之间进行相互的了解、认识,使得参与投标单位能够对预参加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二)加强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由于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监管等因素的影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具有一定的制约性,致使在预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缺乏相应的竞争优势,因此这就要加强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第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编制预算的基础,要紧紧的围绕着市场的实际情况,防止出现预算人员对投资成本采取主观性臆断的现象;第二,要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增加询价这一环节,对报价的依据、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的保证等进行详细的说明,使市场公平秩序得到良好的维护,确保招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证。

(三)强化投资决策成本管理的工作方式

由于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投资决策与工程成本、经济效益、技术等都有直接关系,因此这就需要强化投资决策成本管理的工作方式,这就需要对工程成本的影响要素、投资估算等工作进行强化。

1.对工程成本的影响要素,这是为了能够确保对工程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性的控制管理,从而对项目建设的方案进行科学性的评估,以此来使建筑工程项目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资源进行科学合理性的配置,使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并且能够对投资成本进行相关的控制管理。

2.投资估算,则是对建筑工程有关的数据、信息资料等进行搜集,对建筑工程所使用到的所有费用等进行全面性的和全方位的估算,使得对建筑工程的相关投资内容进行深入性的分析,从而为项目的可行性、建议书、年度计划等进行相关的决策。

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来说,属于一项具有相当繁杂性和复杂性的工程,里面所包括的内容非常多,而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具有直接的影响关系。因此,为了能够使建筑工程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更好的开展,就需要加大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力度、加强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强化投资决策成本管理工作方式,使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得到合理有效的降低,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有效的提高,确保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田建红.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措施分析[J].山西建筑,2014(05).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都必须接受并服从本办法规定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站)是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专职机构。

第五条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条例;

(二)对各市、县(自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县(自治县)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

(三)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监督;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核定试验室的检测营业范围;

(五)核验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审查优质工程项目,签发验收移交证书;

(六)参与重大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七)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制品的质量鉴定;

(八)掌握本省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的经验。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在本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承担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及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应任务。

第七条  各级监督站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凡未经监督站核验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不准出售。

第八条  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桩试压、试块等的测试报告书,必须由省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

第九条  各级监督站要支持企事业单位质检人员正确地履行工作职责,对阻碍质检人员行使正当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监督站有权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监督站具体的监督范围是:

(一)省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中央、省属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和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自治县)开发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二)各市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本市范围内市属单位(包括与外来单位联营)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三)各县(自治县)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本县范围内县属单位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四)省监督站对其范围内的任务,如认为有必要可授权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在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不发给施工通知书。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站对属于其监督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可以随时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也可以按确定的核验部位、项目和要求实施核查,核查合格者,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对工程质量自我验评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和验评结果,向经办监督站申报核验。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一般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或者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报当地监督站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监督站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为便于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必须向监督站缴纳监督费。监督费由建设单位或者构件生产单位列入工程概算或者生产成本。其费率标准如下:

(一)省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收取监督费;

(二)海口市、三亚市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点五收取监督费;

(三)通什市和各县(自治县)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收取监督费;

(四)构件生产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

(五)监督费应先按预算造价在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付清。当结算造价比预算造价超出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应当以结算造价为标准进行增减。

第十六条  各市、县(自治县)监督站应当向省监督站缴纳管理费,其费率为监督费收入的百分之五。

第十七条  各级监督站对非监督项目进行技术咨询、事故处理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测试项目所需要的经费由受检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用于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所收取的监督费一律在当地建设银行存储,接受建设银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监督站是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机构,不是经营单位,所收取的监督费不缴纳税金。

第二十条  各级监督站根据工程质量的优劣情况,有权对其所监督项目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贯彻规范、规程好,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金从监督费中提取;

(二)对违反规范、规程,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者不按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者,有权提请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经限期整顿后仍无效果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质量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核施工技术资料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对强行使用的,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外,处以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以主管负责人和责任者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一贯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成绩优异的监督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和质量事故的监督人员,除撤销其质量监督资格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属于监督方面负主要责任的,应退回所收取的监督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厂家的建筑工程或者制品,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除限期补办监督手续外,酌情处以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工(停产)。

第二十四条  对越级监督的监督站,上级监督站可撤销监督手续,监督费退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自治县)监督站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报省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的部队、农场及进入我省的国内外建设、施工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问题;管理办法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就是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以客观经济规律为指引,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有效的、系统的管理,将项目施工做到组织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使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近年来,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也得以快速的发展。而建筑业的发展给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带来了新的标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更新传统的项目管理观念和方法,改变以往陈旧的管理手段以增强建筑工程的质量势在必行,而实施科学严格的施工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本文主要对此进行论述。

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问题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低劣的工程质量不仅会造成工程加固、补强、返修等不必要的工序,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多余消耗,还将增加使用者的维修、改造费用;此外,低质量的工程在使用寿命上相对较短,给国家经济和用户造成浪费的损失。因此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中,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如建筑结构倾斜、错位、开裂、倒塌、渗水、强度不足、刚度差、断面尺寸不够精确等,总而言之,分为以下几类:

1.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中,很多施工单位对建筑程序没有很清楚的认知,不能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施工单位未经许可认证,对工程实际情况未做深入分析就仓促投标,对工程水文地质没有调查清楚就仓促开工,无施工图纸就进行施工,不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无证设计,对工程设计任意修改,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运转就交付使用等。以上情况的存在为建筑工程留下了严重的质量隐患,导致我国建筑坍塌的事故时有发生。

2.工程地质勘察不到位。在工程建设中,地质情况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使用年限及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工程基础施工方案的确定。因此,在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对工程地质进行认真勘察。但目前我国很多施工单位在这方面做的不到位。如施工单位对地质不认真地勘察;对地质资料数据不予重视;虚报数据;地质勘察时钻孔间隙太大,或钻孔深度不够,不能准确的反映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对于底下的软土层、墓穴、孔洞、滑坡等结构不重视勘察;勘察报告不准确、不详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基础方案的正确,可能会导致工程整体地基失稳、不均匀沉降,从而造成上部结构倒塌、开裂等现象,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3.对地基的加固处理不到位。目前,我国很多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对地基的处理上存在问题。如在处理冲填土、湿陷性黄土、软弱土、杂填土、膨胀土、溶岩、岩层出露、土洞等地质不均匀的地基时加固不到位或处理不当,这都会给工程造成极大的质量隐患。因此,在对地基进行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循与上部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并充分结合工程的实际地基特点进行,综合考虑设计措施、结构措施、地基处理、防水措施、施工方法等各方面问题,以确保工程基础工作的质量问题。

4.设计考虑、计算的不周全。在工程建设中,对工程方案的设计、对工程建设数据的计算是其中基础的部分,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我国目前许多施工单位在这方面存在着问题。如设计考虑不周全、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结构构造不合理、内力分析不够准确、对与沉降缝和伸缩缝的设计不恰当、对于悬挑结构不进行抗倾覆验等。这些问题不重视,都会造成质量方面的隐患。比如在某挡土墙施工时,如果没有对地质情况了解清楚,而施工单位对现场情况不能认真核实的话,尽管此段工程的上部结构设计以及施工都能顺利进行,但由于基础设计中存在质量隐患,可能导致挡土墙的倒塌或滑移。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

二、施工质量预控措施

在工程开工前,要将如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安全措施、现场准备等前期准备工作做好,以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勘察,对工程的水文地质等情况做到全面了解,以确保施工设计的准确性。

2.结合业主要求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并组织做好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组织及技术工艺的确定等工作。

3.设计完成后,要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培训的重点放在施工技术规范管理及施工图纸、施工技术的交底上,确保其在施工前对工程施工做到心里有数,并全面了解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4.对工程施工设备的选择、搭配要合理,并组织相关机械、设备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工种搭配以及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以保证机械的正常使用。

5.全面结合企业自身制度文化及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奖罚系统,抽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施工质量优秀部门的奖励。

6.制定质量会议及质量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各部门施工质量的沟通工作,并组织施工人员及各分包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其建立质量观念,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责任体系。在建筑工程建设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目标,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系统化、规范化。此外,还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各人,明确其责任,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可行化。

2.对于工种与施工机械的协调要合理。首先,人是工程的建设者,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对于人的管理,重点在于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并对其进行质量意识培训,增强其关于工程质量的观念;其次,材料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只有严把材料质量关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基础质量,要将材料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此外,施工设备(施工机械、试验检测仪器、测量工具等)是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施工设备的选择要把好关,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设备的搭配协调也是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3.优化工程施工环境。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施工环境对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工程环境包括工程管理环境、工程技术环境及施工劳动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系统等;工程技术环境包括工程地质、气象、水文等外在因素;劳动环境就是施工人员工作场所及劳动组合等。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工程实际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对其中造成质量印象的因素,要采取合理、规范的措施进行协调、优化。如保持施工场地的道路畅通,保证材料设备的堆放有序、使用规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倡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等,以上措施的实施都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四、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措施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是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进行检查,才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业主要求及相关规定,从而避免留下质量隐患。因此,质量管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高度重视,将工作重点放到以下几方面:

1.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对于施工设计的每个方案都应该按照提出方案、组织讨论、修改、定稿、编制、上报审核、技术交底、实施的程序来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有着科学的施工设计、可行性强的施工方案,以及全面的技术交底,就能够使得整个工程施工过程有序起来。定期检查施工人员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将能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变的更加有力。

2.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坚持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交接检。为了充分发挥三检制度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循检查上道工序的完成情况、保障本道工序顺利进行、为下道工序做好基础这一步骤。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一环接一环,紧密相连,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3.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施工工种的交叉较为频繁,因此,对于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要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保护,以避免因出现二次污染、丢失和损坏而造成的额外费用,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不断扩大开放,国际资金源源不断的涌入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随之日趋激烈起来。面对国外企业的挑战,我国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产品质量的管理,也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合理的措施实施施工质量预控、施工过程管理及施工质量检查。此外,在建筑工程中,工程进度、安全管理、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还应该建立全面的安全保证体系、造价控制体系以及进度管理体系,大力提倡安全第一、绿色施工、开源节流等原则,将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管理与进度、安全、造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从而实现卓越管理,进而铸造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1]汪恭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的问题探讨.建材与装饰:上旬.市场营销.2011(3)

[2]陈金良.浅谈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意识.中华民居:学术刊.2011(1)

[3]董春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的目标管理.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1(1)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篇6

《抚顺市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建立规范交易、公平竞争的秩序,充分发挥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成片或单体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特殊工程除外)的建筑专业配套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专业配套工程是指从事为工业、民用、市政工程配套的排水、给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消防、有线电视等公用配套及相关的专业工程。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城建、公用、房产、消防、电业、电讯和有线电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工作,统一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及办理各种手续。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省以上统一核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及市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担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的施工任务。无专项施工许可证的总包单位,可将工程分包给具有专项施工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水表、煤气表、电表等计量器具的购入和安装,按照《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规定,购入的计量器具须经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检测站检验合格并由认定的单位安装。

第七条  外埠专业施工队伍来抚承担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的,必须到市建委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审批和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并到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施工活动。

第三章  承发包管理

第八条  建筑专业配套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在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性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施工单位。一切招投标活动均应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各专业公司和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均可参与竞争,谁中标、谁施工。

第九条  承包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时,应优先选择专业能力强、熟悉网络情况的专业设计部门;专业工程设计前,设计部门要主动与各专业公司及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搞好论证,经征得专业公司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各专业公司要主动与设计部门搞好配合,在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时,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好各专业工程的施工衔接,地下工程实行统一挖掘、分散施工、统一填埋,避免多次挖埋。

第四章  合同和造价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严格履行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应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住施工、竣工工程质量检查和等级核验关,未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评质量等级的,不予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十八条  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工程管理组织办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委托该建筑工程的主体监理单位进行配套工程的监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对排水、给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消防和有线电视等公用配套工程实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条  实施工程验收,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规定要求,具备各项批准手续;

(二)各项工程质量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评,达到合格以上质量等级,并取得质量验评文件;

(三)排水、给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消防和有线电视等设施达到接通标准和运行条件;

(四)工程暂设已拆除,现场达到场清地平、道路畅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专业配套工程达到竣工标准,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评并形成验评文件后,由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专业管理部门对专业工程的批复文件和图纸;

(三)建筑工程规划定位图;

(四)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交工验收文件;

(七)招投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并督促落实。验收准备工作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10日内完成。建设单位应提前与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联系,主动提供情况,以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按时参加验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而拖延工程交付使用期限的,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在验收准备工作完成时限期满后10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小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限期落实,直至验收合格。未经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分期进行验收和分期投入使用,其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出现争议或纠纷的,由市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裁定,确认为验收合格工程,各专业公司必须接管验收。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按照《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具体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按照《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具体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具体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开发或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篇7

关键词:安全;施工管理;问题

引言:建筑工程行业是传统的职业伤害事故多发行业,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安全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着我国建筑行业与国际的接轨。近年来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现在建筑工程安全的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果每个要素存在的异常和危险都能得到有效地调整和严格的控制,那么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问题就会不复存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它的危险源。危险源一般是指一个施工项目整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设备及其位置,也是可能导致死亡、伤害、安全问题、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状态。从整个施工的现场上看,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体现了系统论的基本要求,施工安全无小事,凡是涉及建筑施工人员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事情,再微不足道的安全问题,也要竭尽全力的去解决。同样,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很熟悉施工现场和施工的范围,同时也应该进一步了解施工现场中哪些是施工现场的危险源。例如,通过对整个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分析,界定出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域、施工环境、设备、人员等这些是否属于危险源;同时,还要很清楚的了解这些危险源的危险性质、危险程度、存在状况、危险源能量与物质转化为事故的转化过程规律、转化条件、触发因素是什么。

做为管理人员要正确的掌握和分析危险源的相关信息和内在的矛盾与联系,通过分析原因到结果的途径,揭示其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才能得出正确的分析结论,才能采取恰当的安全对策措施。此外,很多职工的私人物品常常与一些仓库和危险性很强的物品一同堆放。很多工地的临时住所居住的建筑工地人员很多,空气流通等非常不好,常常只有一个门,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因施工需要,部分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为安全防护物。那么就要注意这些易燃和可燃性的材料要远离居住场所,加强防护管理。

二、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优化措施浅析

1、坚持“三级”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三级”培训就是业主、总包和施工单位的培训。实践证明:只有通过这三级培训才能使那些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的进场施工人员,了解或熟悉“入场须知”、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等,从而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这“三级”培训应强制执行,否则不能进场施工作业。目前很多单位特别是个体小型承包队,很不情愿地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怕耽误施工(作业)时间,二还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常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托,得过且过。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强调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落实“三级”教育,企业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的规定,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的施工现场都应这样做,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为目的,这也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2、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

(1)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抓好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

(2)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企业年初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对新工人的岗前培训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全体员工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方面的有关标准及常用知识。对一些专业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与消防、中小型机具、土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垂直运输设备、模板工作、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现场急救等安全常识。

3、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定期进行。工程项目组、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应进行专业性检查。春季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节假日前后要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另外在工程或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或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必要的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首先,要审核安全文件。比如审查安全文件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专项方案是否附有验算结果、详图、文字说明;安全文件的内容是否全面等。其次,要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监理部在工程开工前应检查各类施工设备、设施、机械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现场消防器材是否准备到位;施工现场生活、生产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首先,常规检查: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其次,重点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施工中常发、多发的危险因素重点控制、重点检查。

(3)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的安全验收,应对工程实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验收整改情况。二是监理的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监理的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给建设单位备案。

三、运用科研成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通过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含量,用于减少和弥补人为的错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努力做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解放生产力,变手工操作为机械作业,变高空作业为地面操作,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掌握并运用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的科研成果,调整好施工操作人员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状况,避免员工在情绪低落时出现失常行为,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内容;策略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stantly emerging of new types of building, leading to the construc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pattern has also had the very big chang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construction not only to guarantee 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create greater economic benefit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Key words: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tent;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分析

1.1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1)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商提出的开工报告:在收到建筑工程承包商的开工申请后,施工监理工程师要进行详细地审核,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地核对、检查,对建筑工程分包商的技术资质等文件进行审核;(2)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技术和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的质量,也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步骤和内容。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但要满足工期的施工进度,还要确保建筑项目的施工要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施工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安排的合理性、施工方法的可行性、施工机械配置的得当性进行审核。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力求工程施工方案的工艺先进、技术可行、操作方便、经济合理。

1.2 建筑工程施工原材料与设备的进场

建筑工程项目所用的原材料是形成建筑工程实体的根本基础,也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就是要保证原材物料按量、按质的使用和供应,对建筑工程原材料的控制必须严格实施三把关、四检验的制度。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构配件和建筑原材料都必须要具有施工当地产品备案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对于原材料检验不合格的和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的一律严禁进场。对于需要检验和检测的建筑原材料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当场取样并及时地送交相关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建筑工工程所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也要有产品使用技术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并要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

1.3 建筑工程施工档案的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档案的管理不仅能够真实全面的反映出工程项目的建设信息,吸取和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还能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建筑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而及时的搜集和整理,并且要真实的按照专业进行资料分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还要进行分级管理,每个建筑施工单位需要设置相应的施工档案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验收资料要由工程监理工程师经过现场检查合格并且签字后方能进行归档。

1.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绩效考核

定期对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绩效进行考核,不但能保证施工监理的工作质量,还能提高施工监理工作水平、强化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定期地对施工监理部门进行工作绩效考评,对施工现场的每位监理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所取得的效果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制度的落实、监理业务水平、监理人员责任心、监理人员的实绩、监理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监理人员的形象和职业道德等,并制定相关的考核量化表对施工监理人员的表现和绩效进行打分,采取合理地经济措施对施工监理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惩罚,例如:审批施工监理人员费用的本月支付比例。

1.5 建筑工程施工中成品的质量维护

建筑项目施工具有投资大、多工种交叉作业、周期长等特点,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要严格成品的质量保护。对于整个工程项目来说一个分项工程的完成相当于产品完成过程中一个工序,所以,对已经完成的分项工程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从而避免成品因保护不善或者缺乏保而引起成品的污染或者损伤,影响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要合理安排工程的施工工序,减少施工工序的交叉作业,并要做好交接工作和交接记录。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的成品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成品保护的质量检查工作。

2.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措施分析

2.1 加强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把好建筑材料的验收关,材料进场时,必须进行现场质量验证和记录。对于施工中的砖砌体材料、水泥和钢材等重要原材料进行严格控制和检验,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和进场验收。对于抽样检验不合格、没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构件等不能使用或按有关标准规定降级使用。(1)砂浆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把关材料的进场和水泥的安定性、外加剂质量、砂石含量和砂浆的配合比,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抹灰砂浆与拌制砌筑砂浆原材料的质量;(2)钢筋的质量控制:钢筋材料在进场前,要对钢筋的外观和实际重量进行检查和审核。普通钢筋强度标准如表一所示;(3)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采用预拌混凝土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严格掌握混凝土配合比,确保各种原材料合格。选择信誉好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单位要定期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质量进行检查,控制预拌混凝土的交货与验收制度。混凝土强度标准如图表二所示: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章  工程定额管理

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建筑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的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建设监理的管理;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施工队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工程定额的管理;市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条  在本市新建勘察设计单位,须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书;

(三)有关部门验资证明;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按照审批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对被批准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勘察设计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须持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来济承包勘察设计任务证明和本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承揽勘察设计任务许可证后,到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勘察设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方可开展建筑施工和构配件生产业务。

第十条  在本市新建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须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

第十一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按照审批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对被批准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确定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审查)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来本市承揽建筑施工任务,须持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来济承包工程证明和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审查)证书、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承包工程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办开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市人民政府确认有纪念意义的建筑工程,应当实行设计招标。设计招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凡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以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性质的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双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另一方应确定保证单位担保。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得拖欠工程款项。逾期付款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繁简程度选定承包单位,不准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都不准在工程承发包中出售、出租、出借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各种进济承包工程许可证,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和图签;不准非法转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不合格及无合格证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在用于工程前,必须经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定额管理

第二十八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标底和工程竣工结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或任意压价。发生定额纠纷时,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定额缺项的补充,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编制并执行。调整建筑材料差价,应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预结算专业人员必须持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上岗。无专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编制工程预结算或工程标底。

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以下统称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建设监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新建建设监理单位,须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按照审批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对被批准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外地建设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揽建设监理业务,必须持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济承包建设监理任务证明和本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承揽建设监理任务许可证后,到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投资者)可以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建设工程的部分项目,或建设工程的部分阶段,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监理。

第三十六条  在委托建设监理时,建设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建设监理任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无营业执照或越级、超范围承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任务的;

(二)外地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来本市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承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任务的;

(三)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无营业执照或越级、超范围施工的;

(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来本市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承揽工程项目的;

(三)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用于建筑工程的;

(四)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擅自将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止施工的处罚:

(一)未办理开工报告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售、出租、出借各种证件、图签和非法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和工程标底时,高估冒算、任意压价,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作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执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篇10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建筑企业。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

本市的一、二、三级建筑企业,承建重要工程较多工力不足的,经市建委批准,可以由外地建筑企业提供劳务。

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 须按下列规定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

㈠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其中参加投标的,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㈡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 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㈡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㈢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㈣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㈤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㈥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㈦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经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 与本市建筑企业同等对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

㈠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总额的6‰缴纳;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8%缴纳。

㈡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以日工方式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12元缴纳。㈢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建筑企业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6%缴纳。

九、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建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㈠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

㈡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㈢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十、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建委负责解释。